《上海审判实践》2024年第4辑《机械车库取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载于P263-P270)案例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谭芳律师代理,本号全文刊载分享。
【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谭芳律师
机械车库取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赵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朱秋晨 沈璐
【裁判要旨】
机械车库管理人对机械车库的正常操作使用负有管理职责,经营场所机械车库管理人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住宅小区机械车库管理人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协助或者对实际操作车主进行操作培训。否则,对于因车主自行操作引起的财产损害,管理人需承担未尽相应操作使用管理义务的责任,管理人仅以已张贴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纳。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某物业公司、吴某、某房产公司、某设备公司
2020年9月13日,被告吴某到涉案车库取车,其车辆停放在208号车位上。被告吴某操作控制器后,原告车辆所停放的107号载车板没有回到107号车位,208号载车板下降,压在原告车辆顶部,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鉴定机构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事故发生原因为:
(1)行程开关受到异物阻挡后系统报错。(2)未清除控制系统内的故障代码,又进行了208RUN操作。
另,鉴定机构于2021年5月7日对涉案车库现场进行查看时,车库内有被告某物业公司张贴的《停车须知》,主要内容为:在存、取车辆时必须集中精力(不能随意玩忽职守),随时观测设备与运转情况,如遇异常声响(或观测到异常情况),立马按操作屏处急停装置并通知管理人员。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
庭审中,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以小区业主身份出庭作证,均称自行操作时经常出现卡顿或报警。张某甲、张某乙称某物业公司未对业主进行过培训,张某称其刚开始操作时保安教过一次。
原告赵某诉称,某物业公司对车库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某房产公司未尽车库所有权人的合理注意及监督管理义务,某设备公司未尽车库维保单位的维保职责,吴某是事发时车库的操作者,在四被告的因素之下,造成了原告车辆受损。四被告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向原告承担赔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承担平均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0728.75元,车损评估费1250元;(2)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因事故导致价值贬损7430元,评估费1000元;(3)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用43560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1000元。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维保,并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已尽到管理义务。国家取消特种设备专人操作的规定后没有安排专门的保安,事故发生原因为操作不当。
被告吴某辩称,其根据某物业公司的指示自行操作涉案车库,没有乱按键,故障码产生的时间不明,其不具有法律及事实上的过错。
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该车库已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与其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该设备的保护措施都正常,如果操作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不会出现压车现象,其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库系机械式停车设备,属特种设备,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到涉案车库操作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但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对车库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协助,仅张贴了《停车须知》,任由车库使用人自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在取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在107号载车板受障碍物阻挡未就位、107号车位引发系统报错后,未清除控制系统内的故障代码,又进行了208RUN操作,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涉案车库故障处理的操作难度、某物业公司已履行的管理义务等因素,酌定由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因涉案车库经鉴定未发现质量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及被告某设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车辆维修费28510.13元,车损评估费875元,质量鉴定费3049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700元,共计60577.13元;吴某赔偿赵某车辆维修费12218.62元,车损评估费375元,共计12593.62元;驳回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某、某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机械车库为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机械车库操作不当易引发事故,相关司法案件增多。本案系因机械车库操作不当造成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通过厘清开发商、维保公司、物业公司、第三人各方主体的责任,兼顾车主人身财产安全与物业公司管理成本的衡平,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参考。
一、机械车库管理人安保义务包含操作使用职责
2019年以前,国家要求机械车库操控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持证上岗。物业公司对机械车库操作的管理义务非常明确,即配备专职的持证车管员进行操作,并能够有效阻止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2019年规则)中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引发物业公司安保义务范围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仅为安全提醒义务、事后及时处置义务。除了张贴操作规程及相关警示标志外,对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巡视及维持车位秩序职责的认定,基本与传统停车场管理人的职责一致。该观点与机械车库的操作难度、事故发生率不符,笔者难以赞同。机械车库作为可以升降移动、钢结构的特种停车设备,具有一定危险性,故其维修、操作均有特殊要求,物业公司作为机械车库管理人所负安保义务还应包含操作使用方面的职责。一则,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管理人对机械车库的操作使用以及潜在的危险具有控制力,也可以合理预见机械车库可能发生车主误操作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二则,物业公司对于停车库的管理本就属于有偿服务,相比传统停车场,机械车库的存车容积率较高,也相应提高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收入,车主对机械车库的安全保障有合理信赖。三则,物业公司避免和减轻机械车库使用和操作危险的成本相对较低,要求其对机械车库的操作使用承担安保义务未超出其承受能力,且采取具体操作使用措施的成本与潜在因误操作所致损失的比例关系可在操作人员范围、操作使用方式等职责内容界定上予以平衡把握。
二、机械车库管理人操作使用职责的内容界定
(一)操作人员的范围
2019年规则后,一些物业公司取消了专人操作,机械停车位操作台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的开放状态。事故发生后,各方往往就物业公司是否应配备专人操作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协助或对车库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即在操作培训的前提下不再限制操作使用人员,有条件地允许物业公司让小区业主自行操作。另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备数量等具体情况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司法实践在认定机械车库管理人操作管理责任时,既要维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利益,也要考虑到机械车库在解决停车难上的优势和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平衡车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实际上是在利益平衡上有不同的倾向性,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械车库管理人采取操作使用防范措施的成本,各有适用余地。
1.住宅小区机械车库
在住宅小区的限定条件下,如果严格按照文义解释,2019年规则中的“从业能力”一词将车主排除在“相关人员”之外,一方面明显与2019年之后大量小区允许业主自行操作的社会生活不符,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将负担较大的人力成本,为了追逐利润可能会增加管理费用或是偏向管理传统停车场,最终导致机械车库的投入率有所减少,停车矛盾难以解决,反而导致广大业主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因此,“相关人员”应当扩大解释为包含车主在内的操作使用人员,除非物业服务合同、车位管理协议等中明确约定配备专业人员操作车库。
2.经营场所机械车库
机械车库的营利性质、开放程度,管理人的专业水平、收益大小等因素均影响管理人操作使用职责标准。首先,在营利性质及收费标准上,经营场所的停车收费往往高于住宅小区,即便相同也存在招揽消费者的潜在经济利益。其次,此类机械车库对外开放程度高,不同机械车库的操作使用也不一样,此时要求物业公司对所有停车车主进行培训、要求车主在没有培训下仅根据操作提示进行使用,均不现实。最后,对经营场所机械车库操作使用提出较高要求,亦不会导致对自由的不合理限制。故商场、专门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机械车库应当负更高标准的操作使用职责,即配备专人操作。
(二)操作培训义务
根据文义解释,2019年规则虽取消了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的要求,但并未取消配置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操作机械车库设备的要求。按照风险控制标准,管理人对损害的防范和注意义务应与其规模大小、经济效应、控制能力等因素相关。相比传统停车场,机械车库能够提高停车场容量、提高收益、增加停车费收入,同时车主自行操作难度与事故发生率均有所提高,因此管理人相应负有更严格的操作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包括操作培训义务。而2019年规则中的“可以”所修饰的是培训内容,即管理人可以参照附件D的内容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而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同时,要求管理人对住宅小区自行操作机械车位的业主进行操作使用培训,既符合2019年规则的要求,也与管理人的经济收益及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管理人完全能够合理安排培训的时间节点与频率,对自行操作的业主进行有效培训。培训内容根据2019年规则应参照《附件D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设计,必须包含基本操作使用、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该项培训并未提高对管理人安保义务和管理责任的要求,相反,培训成本相比安排专人操作成本已显著降低。在双方对培训与否发生争议时,应由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有效培训。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未对小区业主进行培训即允许业主自行操作机械车位,使业主在未得到专业培训情况下凭自己掌握的简单操作方法进行操作,未尽包含培训义务在内的操作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仅以已张贴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多因一果侵权的责任认定
(一)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
纵观本案的案情,主要存在两个侵权行为:一是某物业公司既未安排专人操作管理机械车库,也未对自行操作的业主进行过培训,未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二是吴某在操作设备出现明显故障时,继续按键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承担机械设备质量瑕疵的责任,并负担机械车库的运营成本及维护成本。本案中,首先,无证据证明该起事故发生与某房产公司提供的涉案车库机械设备质量有关;其次,某房产公司已将机械车库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最后,机械设备有维保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因此,开发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并非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维保单位对机械设备整修维保承担义务,使设备在运行年限的正常范围。在判断是否尽到维保义务的证明标准上,相关特检单位的检查系特定时间进行的总体、初步检查,检验报告仅能够初步证明维保单位尽到了维保义务。若双方对此仍有争议,应通过鉴定程序对各部件进行详细静态检查、对设备运行进行动态检查。该鉴定结论可以推翻检验报告,并作为最终认定维保责任的依据。本案中,因鉴定结论明确机械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机械设备该有的保护措施正常,某设备公司对设备的整修维保在运行年限的正常范围,故某设备公司亦非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二)本案属于“多因一果”侵权类型
本案中,虽表面上系由吴某过错造成,但实际上也与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过错有关,故某物业公司不能因吴某过错而免责。
管理人某物业公司与吴某共同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主观上,二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二人均未有故意侵权的心态;客观上,吴某于故障发生后继续按键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损害创造条件,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该认为“多因一果”侵权。
又因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或吴某的行为单独均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原因都不能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结合的多个原因行为,需要划分相应的责任份额。
(三)责任份额的确定
首先,某物业公司未安排专人操作,也未对业主培训即放任业主自行操作复杂、事故率较高的机械设备,过失程度亦显著较高,对损害结果发生起主要作用。其次,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某物业公司在小区机械车库故障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对业主进行包括故障应对方法在内的操作培训,还放任业主继续凭自己掌握的简单操作方法进行操作,可谴责性较大。最后,在责任比例中认定和裁判精神中彰显机械车库管理人对自行操作业主应尽培训义务,能够起到较好的教育引导作用及社会效果。综上,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和吴某依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责任编辑:洪波)
注:
1.按照2019年规则附件J规定,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司机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可参照根据本规则《附件D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大纲》的内容,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能力进行培训和管理。
2.《“升降式”机械操作不当造成车损,物业被判不承担责任,为何?》,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21日发布。
3.《小吴法官说法|物业公司管理小区机械停车位失职被判担责》,载“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7日发布。